时间:2011-05-06 14:37:4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洗澡滑倒受伤 浴池过错担责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万元。
2010年11月,王某来到孙某家开的浴池洗澡。王某在洗澡过程中突然脚底一滑仰摔在室内,造成脑颅内大面积出血,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王某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作为浴池的经营者,尽管浴池的地面铺设都是防滑地砖,但是孙某应当在浴池每个单间的明显部位粘贴带有“小心地滑”等字样,用于提示消费者有可能因地滑而给消费者造成伤害,预防危害的发生。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高血压病史,仍然独自一人去浴池洗澡,不带陪护人员,并且也没有告知经营者,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经过法庭调解,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万元。
律师分析:
1、这是一起因服务合同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王某到孙某家开的浴池洗澡,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作为经营者的孙某有义务保障王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王某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因地滑而摔倒,孙某依法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王某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规程中受到伤害,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
3、当然,原告王某对本案的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即自己患有高血压病史,仍然独自一人去浴池洗澡,不带陪护人员,并且也没有告知经营者,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