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时间:2011-06-22 14:22:58    文章分类:交通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以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答复如下:

  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复

执业机构: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遗产继承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保险理赔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赵英菊律师 > 赵英菊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