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18 13:34:17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离婚女索要财产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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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财产侵权案。离异的陈女士称,当初为了转移婚姻财产,她把自己的几十万元存在母亲的名下,却没想到几年后被母亲和弟弟将余款30多万元侵占。因证据不足,陈女士想要回财产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陈女士称,2008年7月,她正与前夫协商离婚,为避免前夫分割财产,就以其母亲名字新开立了一个工商银行账户,将其几十万元积蓄存到该账户。该存折由陈女士保管,密码只有她知道。陈女士的弟弟也知道这事。存钱两月后,她就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这笔存款仍放在母亲的账户。因为忙,她一直没办理取款或转账手续。
今年5月,弟弟挂失了上述账户,还和母亲一起到银行补办了存折并重置了存折密码。补办存折的当日下午,弟弟和母亲还向陈女士展示了重新补办的银行储蓄卡。该账户上还有陈女士的30多万元。陈女士说,她与母亲、弟弟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今年6月,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母亲和弟弟连带退还其30多万元。法院经合法送达,陈女士的母亲和弟弟均无到庭应诉,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陈女士说,事情发生后,她先后与母亲、弟弟通过电话,讨论该账户的钱款分配及弟弟取走款项的事情。陈女士将上述通话内容向法庭提供了录音光碟及书面录音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陈女士于2008年7月转账存款和其母亲开立新账户的事项。陈女士称将钱存在其母名下,是因为避免离婚时需和前夫分割这笔钱,但其并无证据佐证,其为规避离婚财产分割而进行财产隐匿转移的行为也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虽然陈女士提供了录音光碟及书面录音记录,但其内容不能证明陈女士对其母亲账户的存款享有所有权,且陈女士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证据的采集时间、谈话对象等,故法院不予采信。陈女士不能证明自己对其母亲账户中的存款享有所有权,遂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黄彩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