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补偿吗


我是1999年10月进入A单位,当时单位一直不肯签合同,直到2004年7月才开始签合同,中间签了三次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到了2008年变成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现单位要求我与B单位改签合同,(A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B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不然就不签,上次律师告之可要求经济补偿金,那这个经济补偿金是从哪一年开始算的呀,是99年?04年?还是08年?还有就是我可以要求A单位补偿99年至2004年的两金费用吗?(这段时间我自已也没有交两金,但我有在该单位工作的凭证:出差费中财务上的借款冲款凭证)还有单位从来不给休年假,可以要补偿吗,同问补偿时间,从哪年至今,谢谢啦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8-16-状态:已解决]
赵英菊律师的解答:

经济补偿金从99年开始计算,可以要求补缴保险,如果有加班证明,可以要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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