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下房产婚后按揭还款一部分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我个人于2009年5月向朋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首付了10万元,对方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我名下,剩下的7万元和卖家商量好,将此房产做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下来以后再付给卖方,在2009年7月份就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完全办下来了并成功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然后将7万元支付给了卖家.贷款按揭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共240期,还款年限为20年,当时的市场价是2000/米左右,但当是为了避税,评估的是1500/米,共88个平方,房产于婚前登记于我个人名下,2009年9月份办理了结婚证,今年和爱人发生了矛盾,爱人提出离婚,今年我们这里的房价大约在3500/米左右,从结婚到现在还款35个月,月还款600元,婚后还款第一年是用个人工资偿还,第二年与第三年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里面的金额还款,也相当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我想咨询一下,按现在新婚姻法解释三,增值部分需要考虑分割。我的问题是,会不会将增值部份均分?不会均分的话增值部分又如何计算的呢?是否按照比例来进行补偿?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2-10-29-状态:未解决]
赵英菊律师的解答:
该房产应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对于你们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占的增值部分由你给付对方一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