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里的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是怎么规定的

我是一个警察,在办法案件过程,当事之间自行过户了房屋,现过户出去的一方告我滥用职权,给他造成损失,房屋当时价值为16万元,现已经到40多万元,案件没有立案,只是初查,当事人之间有笔录和自己书写的结算书,现当事人一方告我们说,房屋过户时我们到达过现场,说我们强制过户,房产过户没有我们警察的任何书面手续,请问这够成滥用职权罪,我们当时确实到过现场。
咨询者: 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3-04-22-状态:未解决]
王迎庆律师的解答:

滥用职权罪:
职权,是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警察的职务的范围和权力在《人民警察法》第二章有具体规定。
滥用在客观上有两种情形:
一是不认真地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在其职务范围内随便、随意或者马虎地行使权力。二是过度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超越职务范围去行使权力,或者在或者在职务范围内超越权力运用的前提、条件(如时间、地点、对象等)、程序、内容等要求而行使权力。也就是说,一是不认真地履行职责,二是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
因此,滥用职权在客观上要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至于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形式,需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另外,滥用职权罪在客观上还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且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当事警察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上述客观条件即可确定。
如你所述,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并非警察是否到场的问题,而是造成当事人的房屋过户是否由警察不认真、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而起,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事辩护律师
王迎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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