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