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的事情构成强奸罪吗?

事发日2011.4.19
我是已婚男子23岁,与一名17岁的女孩发现了性关系,女孩是自愿的。事发日3:50左右我开车把女孩从常熟送到苏州,到了苏州后没有直接去女孩的家而是找个树林聊天了,在聊天的时候我们开始搂抱亲密起来,后来大约7点半左右女孩说饿了,我就说吃晚饭之后我们就去住宾馆,她答应了,之后我们去她家拿身份证,再之后去她工作的网吧(女孩在网吧做收银员)拿了手机充电器,之后我们去了附近的奥克士汉堡店吃了东西,吃完之后我们去汉堡店对面的宾馆开房间,但是宾馆里没有可以单独洗澡的房间,我们就走了。女孩说带我去她住所附近大约50米处的宾馆开房间,我们在宾馆开了107号钟点房,我们洗完澡之后就发生了2次性关系,大约12点就离开宾馆了,我回常熟的路上女孩发短信嘱咐我晚上开心小心,我回了短信(但是为了防止老婆发现就删除了)。第二天老婆发现女孩发来的短信就与我吵闹,吵闹间女孩打电话来,于是事情败露。女孩发短信给我说:“要么私了,要么报警告我强奸!请问律师我的事情算不算强奸罪?
补充提问:
女孩不知道我已经结婚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4-21-状态:未解决]
王迎庆律师的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你的陈述,发生性关系时两人自愿,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让该女子不敢抗拒、不能抗拒的情况,因此你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刑事辩护律师 王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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