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3 12:45:17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怎样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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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可分为被继承人生理死亡和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生理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无户籍http://blog.soufun.com/blog_22865854.htm 登记的以医院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对于宣告死亡的时间,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http://www.shanghailvshi1.com/时间。”而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时间,以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具体时间。两者规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须注意的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是不同的。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的不可更改的。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各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可由各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在实际生活中,遗产分割往往在继承开始很长一段时间才进行,这时如果把遗产分割当作继承开始,就有可能造成不能准确认定继承人,或不能正确确定遗产范围等等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