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致1死2伤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时间:2010-11-19 00:19:16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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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随勤律师   13764922280

 

中新社肇庆11月17日电 (黄耀辉 彭建基 聂丽燕) 因醉酒后飙车肇事,导致一死两伤、多辆汽车损坏,且逃离现场的余某桂,被广东德庆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肇庆市法院17日表示,这是最高法院2009年9月出台《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后,该市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作出的判决。

2009年10月25日下午,余某桂在饮酒后驾驶轻型货车,在德城镇街道上失控,将一名行人撞倒,并继续高速行驶,又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之后撞上公共汽车和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以及一辆自行车。酒驾的余某桂仍未停车,而是沿着江堤行驶,被闻讯赶到的巡警迅速逼停。

事故造成一摩托车驾驶员死亡,一名行人受伤,公共汽车驾驶员受轻伤,多辆汽车、摩托车与一辆自行车受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在余某桂的血液中验出酒精含量远大于检测标准,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桂醉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桂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39万余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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