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结婚,被判返还彩礼

时间:2011-01-16 19:40:4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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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小钟和女孩杜琳是恋爱关系,在交往一段时间后,他们订了婚。订婚当天,小钟给付恋人彩礼3万元,还把一枚价值2.1万元的钻戒戴在了她的手上。时隔不久,小钟开始筹备婚礼,不仅向一家饭店交纳了婚宴定金8000元,而且还和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并给付婚庆公司订金900元。

  在距结婚日期还有5个月时,小钟带着杜琳到一家照相馆拍摄了婚纱照,并支付了2260元费用。就在即将举行婚礼时,杜琳突然提出分手,二人的恋爱关系就此解除。

  为了要回彩礼和钻戒以及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小钟将杜琳告上法庭。杜琳表示,3万元彩礼系小钟赠与,而且已由她用于小钟房屋的装修,所以只同意返还小钟钻戒一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在订婚之日给付被告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被告应将彩礼返还原告。被告同意返还原告钻戒一枚,法院照准。婚纱摄影的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被告主张“彩礼应视为原告的赠与,不应返还”,并以此为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但被告主张于法无据,故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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