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赌掉”的部分如何分割 上海律师浦东律师

时间:2011-01-16 20:02:57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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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林某与被告毛某199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8月3日,林某以与毛某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审理后,法院认为:林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诉称事实,双方也不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于2009年9月21日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010年4月14日,林某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毛某主张:因林某拒绝回家,自2009年2月2日起,两人开始分居,婚姻已经不能挽回,其同意离婚。但其婚后赚得的收入15万元都被林某霸占,应依法予以分割。林某辩称:其一直掌管家中款物,毛某交来的15万元已被其赌博时输光,现在两人没有共同财产。针对林某观点毛某辩称:林某赌博输钱,其至今不知情,但其应得份额的共同财产林某应予返还。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林某已“赌掉”的15万元是否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本案中林某已将15万元夫妻财产“赌掉”,该物质存在已经灭失,不存在进行分割的基础;其次,本案的“15万元”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范围内,若对其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处分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应视为林某仍然持有,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应对该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林某以“支付赌债”形式处分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具有侵权性质的恶意处分行为,侵害了毛某依法享有的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通意见》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之规定,林之师处分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应视为林某从未对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其仍占有该15万元。因此,法院在判决林某与毛某离婚时,应对该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林某应返还毛某应得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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