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19 19:49:53 文章分类:房产纠纷
找律师就找上海律师、浦东律师、也可以拨打12580 转接 孙随勤律师或直接拨打13764922280 孙随勤律师,本站文章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独家发布,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请看租房者享有的帝王权利!
一、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买卖不破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三、解除权。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第三人居住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五、续租权。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六、对抗权。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本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浦东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 2、4、6、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口出5分钟即到 靠近张杨路崂山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