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形态设计--上海股权律师

时间:2011-02-23 16:42:43    文章分类:公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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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企业改革与管理 07年第12期    作者:张倩倩


20 个世纪50 年代, 为解决劳资纠
纷在西方出现了职工持股制度, 这一
制度于80 年代后期引入我国, 对我国
国有企业改制起到了一定作用, 同时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
题就是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形式。目前
全国已有近30 个省市对职工持股会
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形成了许多不同
的做法和模式, 但国家有关部门尚未
给出明确的意见。推进职工持股是一
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从国内实践情况
看, 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职工持
股制度, 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亟
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职工持股会表现形态的
法律分析
自1995 年以来, 上海、北京、江
苏、安徽、青海、甘肃、陕西、黑龙江、宁
夏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
市等大中城市地方政府先后发布了关
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规范性文件, 按
照这些规范性文件, 我国职工持股会
分别被界定为以下几种形式:
1.独立社团法人
天津、北京、青海均采用此种形
式。但其合法身份未得到法律的确认。
它突破了现有的法律框架。“社团法
人”是大陆法系中法人的一个类别, 尚
不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之中。而我国的
“社会团体法人”是《民法通则》规定的
一种法人, 它有别于国外的社团法人。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里, 社会团体法人
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如将其定为社会团体法人, 它不能从
事营利活动, 又如何从事投资行为, 并
将其利益分配给投资者? 职工持股会
是专司投资的团体, 是以营利为目的
的组织, 不宜采用社会团体法人的形
式。
2.企业法人
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不多见, 主要
以山西省为代表。这种方式面临着以
下问题: ( 1) 职工持股会很难具有企业
法人的基本特征。职工持股会虽然也
是由职工集资组成的, 但职工的集资
款是以持股会为中介全部用于投入到
公司并构成公司的资本金, 职工持股
会本身并无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当然
也就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
础。( 2) 把职工持股会界定为法人, 面
临着双重纳税的难题, 职工将会选择
向外投资而非内部持股。( 3) 就职工投
资的自主性而言, 将职工持股的管理
机构界定为企业法人的性质, 是无可
非议的。但职工退出持股会, 要经股东
会即由持股会和与持股会平等的其他
股东共同决定, 于公司法的法理不
合。
3.工会社团法人
即职工持股会仅作为公司工会的
下属组织, 依托工会工作。上海、安徽、
黑龙江等省市采用这种形式。虽然将
职工持股会界定为公司工会的内部组
织可以避开登记的障碍, 较为便于操
作, 易于组建, 但它与工会在性质上存
在较大的差异, 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
题。( 1) 工会是政治组织, 职工持股会
是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二者性质不同。
工会在全国上下自成体系, 相互之间
有隶属关系, 而职工持股会只对会员
负责, 不同企业之间的持股会互相独
立, 互不隶属。( 2) 工会只能在公司成
立以后, 在符合法律条件后报批成立。
这样在公司成立之前职工持股会作为
发起人而设立公司既不符合逻辑也于
法无据。
二、对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
选择的思考
1. 选择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的原

确定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形式应遵
循什么原则, 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
题。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 1) 职工持股
会采取的法律形式应有利于密切职工
与公司的关系。职工持股是对职工所
在公司的持股, 应密切持股职工与所
在公司的联系, 以使公司职工真正具
有公司经营风险的意识, 具有对公司
利益的认同感。( 2) 职工持股会采取的
法律形式应有利于职工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 必须方便并保障职工行使利益
分配权和决议权等。( 3) 职工持股会采
取的法律形式应有利于改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 4) 职工持股会采取的法律
形式应该能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相兼
容。如果不能与我国法律框架兼容, 即
使其形式再完美也只能是一纸空谈,
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 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的选

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的选择
必须建立在对西方各国职工持股制的
深入考察及对我国职工持股制现状的
准确分析上。只有这样, 才能把握职工
持股制在不同国家的价值目标, 才能
了解我国职工持股制与西方国家的共
性与差异, 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在中国企业推行职工持股及其相关制度, 要与我国经济转轨的深刻背
景相联系. 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
程, 在改革的不同阶段, 我们所面临的
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也不尽相同。在
经济转型时期, 推进企业职工持股及
相关制度建设, 必须与我国经济改革
的实际进程相联系。国外已有的实践
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国际惯
例, 另一方面也必须以我国现有的法
律制度框架为基础和出发点, 并要充
分考虑到我国法律环境变化以后的接
轨。因此, 法律应确认职工自治组织形
式和职工信托持股是目前我国职工持
股会适宜的法律形式。实践中具体采
用哪种形式, 应由企业自主选择。
( 1) 职工自治组织。目前我国设立
职工持股会, 既是为了持股职工的利
益, 更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为了职工
的利益而言, 持股会使分散持有的职
工股份无法行使的表决权得以行使;
就为公司的利益而言, 通过职工持股
会管理职工股份, 实现密切职工与公
司关系、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 提高劳
动生产率的目的。从我国的实践看, 职
工参与持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其
财富, 而这一目的通过股份转让获得
差价就得到了实现, 而公司希望通过
职工持股来提高劳动生产积极性的目
的却无法实现。因此, 设立职工持股会
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实现职工的投票
权, 不如说是为了实现公司对职工股
进行管理的愿望。由此我们得出结论,
我国职工持股会是兼具为持股职工行
使投票权和便于公司对职工股份进行
管理的组织, 是职工利益和公司利益
结合的产物。由于职工持股会负有为
公司利益对职工股份进行管理的职
责, 故不能脱离公司而单独存在; 同时
职工持股会要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表决
权, 必须体现持股职工的意志。兼顾职
工和公司两方面的利益, 职工持股会
宜采用公司内部持股职工自治组织的
形式。
( 2) 信托形式。所谓信托形式, 即
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一种信托组织作
为持股职工的共同受托人, 职工持股
通过这个共同的受托人运作。将职工
持股会定位为信托机构, 为职工持股
会形式的探索拓宽了一条新的思路。
尽管职工持股会在多方面发挥功能,
但其福利性特征不应因其他功能的发
挥而被忽视。职工持股毕竟不同于一
般社会公众的一般投资。目前我国职
工收入偏低, 认购能力不足, 在企业治
理结构不合理或不健全、企业效率低
下、投资风险过大的情况下, 认购热情
普遍不高, 不少人对职工持股的真实
效益感到怀疑。在此情形下, 突出职工
持股的福利性和激励性不失为一种明
智的选择。
采用信托形式能够较好地解决我
国职工持股制度建设中的基本问题,
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第一, 信
托关系一经成立, 受托人就取得了信
托财产所有权, 有权以自己名义管理
和处分信托财产, 但信托财产本身及
其所生的任何利益不能由受托人而只
能由受益人享受。这就是信托法上著
名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 也
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职工持股,
主要为获取收益, 所以将职工持股会
界定为信托组织, 有助于职工( 受托人
和受益人) 利益的保障。即信托形式比
较适合职工持股的福利性特点。同时,
可以解决由于职工双重身份、角色重
合造成的企业管理上的困惑。第二, 采
用信托形式可以解决职工持股的税收
问题。依据现行税法规定, 职工股利分
配是需要按规定缴纳税费的, 但职工
持股在国外是享受税收优惠的, 这一
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得到合理
解决, 存在企业和职工双重纳税的问
题。但在信托关系中, 信托财产的信托
收益是可以合法免税的。第三, 信托具
有财务管理机能。信托关系中, 受托人
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财产中的各
种手续, 比如收取职工股股息等, 省却
了持股职工的不少麻烦, 提高了管理
效率。同时, 在管理信托财产时, 受托
人负有设置账簿的义务, 持股职工作
为受益人有权查阅处理信托事务的文
件, 并可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请求受托
人予以说明。有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持
股职工的权益就有了保障。第四, 《信
托法》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
依法转让和继承, 但信托文件有限制
性规定的除外。因此, 在信托法律关系
中, 股份继承和预留股份问题可以在
信托文件约定条件下顺利得到解决。
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信托组织, 则职
工股东身份变更为受益人身份, 受益
人的转让可以依据信托合同或其他协
议的规定, 内部完成受益人的变更, 从
而减少股东变更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
繁杂手续, 避免与《公司法》和现行法
规的冲突, 为职工持股制定合法的股
权流动机制提供了法理依据。
三、职工自治组织和信托形式的
法律形态比较
两种形式都可以既实现职工持股
的目的, 又实现对职工持股的管理。但
二者有很大不同:
第一, 二者侧重追求的目标不同。
职工自治组织形式主要针对持股职工
利益追求短期化, 侧重于集资、管理功
能; 信托形式主要针对职工认购热情
不高, 侧重于福利、激励功能。
第二, 职工持股会采用职工自治
组织形式, 持股职工可以表达自己的
不同意见, 较易密切持股职工与公司
的关系, 增强持股职工对公司利益的
认同感; 在信托形式中, 持股职工不可
能与公司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其
与公司之间设置了受托人为屏障。受
托人直接向公司行使股东权, 包括议
决权和受益权。因此, 持股职工很难有
作为股东与公司的密切关系。持股职
工关心的是职工持股会是否依协议管
理股份, 并不那么关心所持股的公司。
因此, 这两种形式仅就这一意义而言,
职工自治组织形式更符合职工持股的
目的。
第三, 二者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的影响不同。职工持股会采用信托形
式, 可以使职工持股形成法人团体股
份, 较易形成统一意志, 易于形成对公
司法人治理的影响; 职工持股会采用
职工自治组织形式较难形成统一意
志, 对公司法人治理的影响不及信托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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