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2 16:02: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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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高惠子,今年二十六岁,领养我的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并且她有两儿两女,我是第五个子女,我和她没有领养协议,但是我和老人是一个户口,并且在户口上是之女的地位,如今她的儿女把我赶出家门,我没有结婚,刚刚参加工作,因为老人不让我工作,让我养老,现在她不要我还要把我赶走,并且不给我任何遗产,还要把我的户口转走,不让我和她们家有任何关系,请问我该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 本律师观点:《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本站审核后将立即删除,并且不对利用其内容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浦东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来访路线 2、4、6、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口出5分钟即到 靠近张杨路崂山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