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7 22:15: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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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性冷淡能离婚吗?
问:婚后夫妻一方性冷淡,夫妻双方长期没有性生活,另一方能否以对方性冷淡为由要求离婚?
【律师解答】
婚后夫妻一方性冷淡,夫妻双方长期没有性生活,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以其性冷淡为由要求离婚;但夫妻感情并未因长期没有性生活而破裂的,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可以判决不予离婚。
【律师分析】
孙随勤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便要对对方承担一定的性义务,即夫妻一方均应当满足对方合理的性要求,这不仅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要,也是人类繁衍的基本要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是夫妻间性义务的延伸。
如果夫妻一方性冷淡,夫妻双方长期没有性生活,因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性义务,势必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至于夫妻间长期没有性生活是否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则要视夫妻双方对于性生活在家庭生活中地位的看法而异:如果另一方有正常的生理要求,但长期无法得到满足,则会给婚姻关系造成裂痕,可能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如果另一方生理要求较弱,长期没有性生活并没有降低他/她对于婚姻质量的评价,则婚姻关系尚可以维持。
【律师提醒】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律师孙随勤认为,夫妻一方是否是性冷淡涉及到当事人的极度隐私。这一事实的确认只能取决于性冷淡一方的自认,如果夫妻一方以对方性冷淡为由起诉离婚,性冷淡一方在庭审中不予承认的话,法院则无法认定其有性冷淡的事实,并因此可能判决不予离婚。因性冷淡所引发的离婚纠纷最大的困难在于取证,没有性冷淡一方的自认,便无法取得这一证据。如果夫妻一方要以对方性冷淡为由起诉离婚,就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和性冷淡一方谈话的录音等。
关于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律师孙随勤在本栏目《离婚时录音资料能作为证据吗?在法庭上有用吗?》一文中有深入的阐述。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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