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儿媳还能索要“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1-04-30 17:38:56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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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付强与何丽(均为化名)于1998年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今年1月付强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两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在何丽名下的股票、基金以及金银首饰均归何丽所有。然而2010年4月,何丽一纸诉状将付强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家庭财产。何丽表示,她结婚后一直与公婆住在一起,其间家庭财产均由公婆管理。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款65万元和公婆名下存款约27万元。何丽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35万元。

  审理:

  经审理查明,拆迁房原是以付父名义承租的公房,后取得公房的所有权。在拆迁前,何丽与公公婆婆一直居住在该房内。何丽提出曾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购买公房。而两名老人提出该住房公积金是他们在拿到公房产权证后何丽才支取的,另外儿子的确有一段时间将开出租车的收入交给他们,但这是为了归还购买出租车所欠债款,他们的家庭财产并未混同。法院认为,拆迁房为老人的财产,另外何丽要求分割老人名下的存款,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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