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30 18:13:4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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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娘是河北省人,儿子的户籍也在河北省。2007年,为了让儿子与天津的儿媳结婚,魏大娘出资为儿子在天津置办房产。他们看上了红桥区丁字沽一处公产房,作为外省市人,魏大娘和儿子都无权承租。于是,他们商定以儿媳的名义承租此房。魏大娘和儿媳签订了一个证明书,说明房屋实际归属魏大娘所有,魏大娘承担了全部置换费用。
2008年9月,小两口登记结婚。哪知好景不长,2010年9月,二人离婚。魏大娘的儿子搬出婚房,前儿媳继续住在那里。魏大娘到法院起诉称,既然二人已离婚,前儿媳有义务返还她公产房的价款。前儿媳不同意,理由是当初结婚时两家商量好,男方出资购房,女方买家具家电。如同娘家给她出钱买家电一样,男方出资置房,也属于婚前赠予行为,不能返还。此外,前儿媳还提出一个理由,非天津市民购置天津公产房侵害不特定人利益,以此证明当初签订的证明书无效。
即使没有承租权婆婆也有使用权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大娘之所以出资购置房产,是基于其子将要与被告结婚这一事实,这种情况是特定的。因此,魏大娘出资购房的行为并非是借用被告名义实现外地人在津购置公有住房目的,同时也没有损害本市常住居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证明书同时表明,魏大娘是涉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即使存在着魏大娘无法取得承租权的障碍,魏大娘也可实际使用该房屋,因前儿媳现在占用该房屋,魏大娘可主张返还该房屋使用价值,经评估为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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