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外遇律师解读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

时间:2011-06-18 17:09:57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答:上述情形是夫妻在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处理的问题,认定上述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是这类案件处理的关键。对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夫妻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夫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对其例外作了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依照《

执业机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海事海商 股份转让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随勤律师 > 孙随勤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