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2 12:12:34 文章分类:诉讼常识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诉前禁令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每件交纳50元;
11、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按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计算受理费,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则收500元,其余退回申请人;
12、原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以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14、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000元以下
50
2
超千元至5万元
4
10
3
超5万元至10万元
3
510
4
超10万元至20万元
2
1510
5
超20万元至50万元
1.5
2510
6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5
10010
1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不满1000元
30
2
超千元至10万元
1
20
3
10万元以上
0.5
520
(三)、申请执行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执行费(立案受理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后在执行款在扣收。):
级别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万元以下
50
2
超1万元至50万元
0.5
0
3
50万元以上
0.1
2000
(四)、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并写明原审案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金额与一审判决书所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本诉、反诉)金额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