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属于原告的员工吗?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作出纳会计,几年后被公司给告了,起因是我们公司原来有两个公司有股权,我是其中一家公司的法人招聘来的,,后来因股权纠纷,两家就打官司,结果对方赢了(也就是现在的原告),对方到工商局把我们这边的股份取消了,只有他们的股份,但是我们这边在对方拿了营业执照后还收营业款,对方现在把我们给告了,要我们上班的几个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我们以他们的名义收营业款,我们不是合法的,因为他们营业执照已经拿到,是我们个人行为,要我们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我们收的营业款是以他们名义收取的,开具的是他们公司名称开具的,收到营业款也入了账,是原告名义的账簿,而不是我们原来持有股权公司的账簿,我们是原告的名义收款,建立账簿,领取工资,对方不承认我们是他的员工,我们是属于原告的员工还是属于打输公司那家公司的员工?我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问题2,我们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连带责任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在这诉讼事件你,我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连带责任,谢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9-03-状态:未解决]
张伟律师的解答:
张律师是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领域专业律师,在追讨欠薪、补偿索赔、违法解雇、无签合同巨额索赔、工伤赔偿、劳务纠纷等具体领域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劳动维权领域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大量的案件。李律师优秀的案件处理技巧,不仅受到了代理当事人的肯定,也给对方企业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以至于案件办理完毕后有多家单位聘请君茂律所李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君茂律师欢迎您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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