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调查取证对象的姓名 是否公开?

劳动纠纷,想找被告(单位)单位以前的同事作证,或者申请法庭调查取证。
问题:
1如果我以前的同事(目前在被告单位就职)为我做证人证言,证人的姓名在开庭时是必须公开的吗?
2.如果改为:申请由法院向这些以前的同事调查取证,这些被调查取证的对象(以前同事)的姓名会在开庭时公开吗?
3.如果因被告单位的违法行为,让原告承受了巨大的长期精神压力,而导致疾病,并治疗一年至今未治愈。关于 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精神压力与原告疾病的关系,可否找主治的专家医生在开庭时作证,证明二者之间的关系? 这有用吗?
4 或者申请法庭向这个专家医生调查取证,可以吗?谢谢了!
补充提问:
答非所问。问的是:
1.证人的姓名在法庭是否必须公开。我找证人,当然会明确证人的姓名的。
3.本案不是仲裁,是到法院起诉。 我不是找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只是对其他赔偿的一个补充支持而已。 不要答非所问。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0-06-20-状态:已解决]
林莉律师的解答:

1,证人的姓名在法庭是要公开的,而且还需要出庭接受询问。
2,会被公开的。
3,可以找专家说明关系,但基本无实质作用。
4,法院不会接受这样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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