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辞职或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关系,不用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按47条给与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无法定事由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了,要支付赔偿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