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

时间:2010-08-02 21:47:01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石家庄离婚专业律师 高蕊律师QQ在线咨询:1098787540

    离婚案件当中,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那么,在我法律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怎么认定的呢? 
   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外,还包括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刑事辩护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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