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没有明显的加害行为或不作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时间:2010-06-29 14:24:27  作者:刘尧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警察没有明显的加害行为或不作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尧国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一宗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本案被告——沅江市公安局干警张志和、丁玉堂及张志和的儿子张北辰,终于将绷紧的弦松了下来。因为一审判决张志和三人共同构成侵权,赔偿原告杨斌30余万元。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才有了这一纸公正裁决。

事情发生在2004年9月。那天上午,杨斌(本案原告)到张北辰开的位于沅江市书院路的“珍珠奶茶店”,找张北辰借摩托车(其父张志和的)。由于杨斌没有驾驶证,张北辰不同意借。杨斌见摩托车钥匙放在吧台上,便拿起钥匙对张北辰说:“没事,等下就回。”张北辰没有执意反对。于是杨斌将摩托车骑走并予以变卖。张北辰多次去杨斌家索要,均未找到杨斌。

2005年3月24日下午6时许,张北辰听人说杨斌回家了,当即打电话告诉其在沅江市公安局工作的父亲张志和,要求同去杨斌家。张志和邀同事丁玉堂一同前往。三人到了杨斌住处后,张北辰和张志和相继上二楼杨斌家,丁玉堂站在楼下。张北辰和张志和在杨斌家没有发现杨斌,张北辰在听对面的一位婆婆说十分钟前杨斌在家时,张北辰便上楼继续查找。在张北辰上楼的过程中,杨斌的母亲杨瑞兰与张志和边争执边下楼。当张北辰走到四楼楼梯平台时,抬头望屋面,天窗的薄膜上有一个人的影子,怀疑是杨斌,就到三楼楼梯口喊张志和“爸爸你快上来,人在上面。”张志和、杨瑞兰、丁玉堂相继来到四楼楼梯平台,张北辰准备爬上天窗去看,被四楼西侧居住的李以长、沈碧英夫妇二人以屋顶瓦刚检好会踩烂为由拦住。张志和要丁玉堂下楼察看,自己打电话报警。杨瑞兰不断求情,要张志和不要报警,张志和不同意,执意报了警。这时,杨斌从屋顶北面翻过屋脊到南面的天沟东头趴下,右手抓住下水管,左手抓住天沟的边,准备沿着下水管逃跑,在踩到一块腐烂的木板时不慎坠楼。随后,“110”警车及“120”急救车的工作人员将杨斌送往沅江市人民医院治疗。杨斌经治疗至今,仍神志不清,呈植物人状态。经法医鉴定,杨斌的伤残为一级伤残,需终生护理。

杨斌坠楼事故发生后,其家属找到了一家省级电视台。该台记者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了一个对张志和极为不利的报道,并以新闻的形式予以播报。新闻播出后,给张志和三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也严重地影响了一个公安干警的形象。杨斌的家属为此找到了沅江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政法机关,闹得满城风雨。沅江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联合调查组。调查组经调查后认为,杨斌坠楼致残,与张志和没有任何关系。杨斌家属不服,于2005年6月1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志和三人赔偿杨斌75万元。张志和三人在接到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通过熟人慕名找到了我。我在仔细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及查阅了他们提供的有关证据后,当即向所里汇报,决定代理本案,并向张志和他们阐明了自己对本案的观点,同时也要他们做好上诉甚至申诉的心理准备。杨斌家属在起诉到法院后,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沅江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下,裁定先予执行,给张志和三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实地察看了案发现场,走访了有关知情人,对本案的情况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沅江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我在法庭上阐述了张志和三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意见,陈述了三点理由:一方面,张志和三人没有违法行为。张志和作为公安干警,为了查找自己被骗的摩托车,是行使其合法权利。在寻找过程中,没有追赶、恐吓、威胁杨斌,也没有与杨斌有过身体接触。当发现杨斌在屋顶时,张志和及时打“110”报警,既在行使合法权利,也在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张志和三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在查找摩托车过程中,杨斌自行爬上屋顶后再翻过屋脊,顺下水管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坠楼致残。张志和三人是无法预见的,既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没有过于自信心的过失。再一方面,张志和三人的行为与杨斌的坠楼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斌自行爬上屋顶,翻越屋脊后顺下水管逃跑,是杨斌坠楼的主要原因,在逃跑过程中,又因一块腐烂的木板而发生意外。因此,杨斌坠楼是其自身的主观因素及一块腐烂的木板等客观条件造成的,与张志和三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的代理意见,判决张志和三人赔偿杨斌三十余万元。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张志和三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并继续委托我作为二审代理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在充分听取我方的上诉理由及原告方代理人的意见后,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二审采纳了我方提出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将本案发回重审。令我感到有点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没有迳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还没有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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