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如何

贫困生违反校规用电炉 校方拒授学位被告上法庭
  2004-09-03 09:21:05

   本报郑州9月2日电(王晓凡 记者韩俊杰 通讯员高青)一个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但却因家庭贫困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做饭受到校规处分。毕业时,学校因此拒绝授予其学士学位证。近日,河南郑州一大学生因此将母校告上法庭。
  
    原告王华盛,是中原工学院纺织工程系今年的应届毕业生。据他的同学介绍,王华盛是一个用功努力的学生,平时也挺热心。因家庭贫困,大三之前他都靠勤工助学来维持生活。上大四时,学校规定不允许勤工助学,他没足够的钱到食堂就餐,就偷偷用电炉在宿舍内做饭。
  
    王华盛因违规使用电炉,被学校记过处分。今年6月,王毕业时,由于其有记过处分的记录,学院只向他颁发了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其学士学位证书。王多次向学校申请未果,只好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近日,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王华盛的代理律师贾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士学位只是对学生学术水平的鉴定。王华盛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完全符合《条例》及《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条件,校方应当授予其学位证。
  
    被告中原工学院代理律师李庆则认为,王华盛在校期间两次违犯校规校纪,屡教不改,其道德品质极差,根本不符合高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要求。并且,根据《中原工学院学生手册》有关“如有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校将不授予其学士学位证书”的规定,校方故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法院目前尚未对此作出判决。  




中国青年报
请问判决如何,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7-16-状态:未解决]
颜翔宇律师的解答:

因违纪未得到学位证书 一河南学生状告母校 0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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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原工学院学生王华盛因在校期间没有足够的钱到学校食堂就餐,便在宿舍使用电炉做些简单的饭菜维持生活,学校发现后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今年毕业时学校拒绝授予其学士学位证书。王华盛提出申请遭到拒绝后,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04年10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令被告中原工学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王华盛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 2000年9月,原告王华盛考入被告中原工学院纺织工程系纺织工程专业,取得本科生学籍。2003年9月1日王华盛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证书。2003年11月19日被告发出43号文件,《关于给予学生王华盛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王华盛无视学校纪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做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王华盛严重警告处分。

 2003年12月9日被告又下发了48号文件,《关于给予学生王华盛记过处分的决定》:纺织003班学生王华盛,于2003年12月2日在其宿舍内使用电炉,被检查人员发现,公寓部责令其交出电炉,并写出书面检查,该同学拒不交出,并且态度恶劣,王华盛曾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到过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决定给予王华盛记过处分。

 原告王华盛称其在看到48号文件后,曾口头向纺织工程系提出异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王华盛在中原工学院学习的四年中,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了毕业实习及论文答辩,于2004年7月1日取得了中原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因被告以原告在校期间有违规犯纪行为为由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原告王华盛不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中原工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

 被告中原工学院更名前的名称是郑州纺织工学院,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被告对在校学生凡经审核符合国家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主动授予学士学位。被告称其作出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所制定的《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该暂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2.在校期间有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原告王华盛对此不予认同,称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已明确规定了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任何下位法都无权突破“学位条例”的规定和增加其他附加条件。被告制定的《学生手册》中关于“在校期间有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王华盛系被告中原工学院2000级本科学生,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业经被告审核准予其毕业,取得了毕业证书,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德、智、体等方面是经过全面审核后才准予原告毕业的,是对原告在校期间表现的一种综合评价。而被告以原告在校期间有违规犯纪行为,并受到记过处分,不符合其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为由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被告中原工学院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宣判后,被告中原工学院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于近期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郭益民 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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