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办案纪实之一: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

时间:2010-08-31 15:11:41  作者:韩忠发律师  文章分类: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律师办案纪实之一:廊坊C公司与天津D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3)

 

民事裁定书

原告廊坊C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B路。

被告天津D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A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C公司与被告天津D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D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天津D公司与廊坊C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不是加工承揽合同,依据合同名称及内容属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应该是该工程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应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系加工承揽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建设施工合同,但合同内容为承揽合同即由原告按照被告提出的要求为其加工、安装厂房,该标的物为非通用产品,因此双方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即原告将厂房在自己的加工制作车间加工成成品、半成品。才运抵被告处进行安装调试,其主要加工行为在原告处完成,因此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原告方所在地即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对该案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D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东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合同纠纷 外商投资 资信调查 常年顾问 经济仲裁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韩忠发律师 > 韩忠发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