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法》第十五条)
具体手续请参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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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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