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咨询

父亲对母亲30年来无辜打骂.母亲要走父亲就拿刀威胁不准出门,而且对我的丈夫扬言要去他单位闹,而且还要剁了他.我的孩子在这种环境不能够很好的成长,现在母亲想离开他他不同意,走不出这个家门,这数不属于家庭暴力,将能受到怎样的制裁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11-26-状态:未解决]
李颖律师的解答:

1. 属于家庭暴力,三十年如此构成虐待。
2. 再出现打骂或不准出门的情况,及时报警,有伤的及时去医院诊断,拍下伤情照片,必要时去验伤。这些都能作为家暴的证据。
3. 你母亲可以起诉离婚,能证明家庭暴力的,法院会准予离婚。你母亲还可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
4. 可以要求居委会等调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加以处理。如验伤构成轻微伤,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5. 如能搜集三十年来虐待的证据,可以提起虐待罪的刑事自诉。

相关法律如下: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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