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5万的房产如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 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子,离婚时不分割所有权,只处理居住权。相应的,男方的工资扣款也不做处理。
3. 债务如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夫妻俩分担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问题比较复杂,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其它需要,欢迎与我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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