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彩礼性质的,除非是婚前给付且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否则要不回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不适用离婚,略)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如是赠与性质的,也要不回了。
除非你能证明对方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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