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离婚,前提是儿子一定得是判给我的

我是男的,怎么说呢,法律上我是没结婚,现实又是结婚的,我的情况是这样:我们06年在女方家结婚了(是因为怀了孩子才结婚的),07年6月孩子在我家这边出生,然后因为我在外上班,所以儿子一直由女方带在外婆家,一直到2009年12月我家这边举行结婚仪式,儿子(现在3岁半)也才由我父母带着 并上了幼稚园,而且结婚证到今天也还没有领取。现在我想离婚,没有领取结婚证得婚姻,要离婚也只能算解除同居关系,我一定要儿子,女方也很想要儿子。
我家在农村,江苏人,说农村也是开发中的镇子,我以前在本地随便找个班可以拿1800元左右,我爸爸是老资格教师,一个月有3000元工资,我妈妈一月也就800左右的工资,我现在学了挖掘机,如果可以顺利上岗将可以在本地拿到4000左右的工资。儿子现在由我爸妈带非常好,我和女方都认为很好。
女方的情况:她家是县城人,安徽人,他们一家4口,还有个弟弟今年也准备结婚,她上班,给人卖服装,一月1000左右工资,她爸爸妈妈自己开的农用车配件店,日子过的比较顺心,她弟弟没什么经济来源,就跟他父母看店,今年年底准备结婚。
现在我想离婚,怎么离婚,孩子怎样就是判给我的。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12-02-状态:未解决]
李颖律师的解答:

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即可,没法办离婚手续。
从你的经济情况还有你父母帮带孩子的情况看,你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大。但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一定判给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段)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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