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买房,婚前取得房产证,是男方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前买房,婚后取得一方名字的房产证,实践中有争议。你可看一下这篇文章http://www.greenlawyer001.com/_d271160197.htm
3. 正在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中的“可”字,还是有不确定性。
4. 婚后买房,如果男方父母出资,房本是男方一人名字,按现在法律,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正在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已有所改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 司法解释三还未生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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