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疑问

关于92年收养法的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BR>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怎么理解?如果在95年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由其亲属作为送养人送养的孤儿既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也不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对于这个收养法来说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用到民政部门登记了?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12-09-状态:未解决]
李颖律师的解答:

登记都要登记。
有送养人的,除登记外,还要签协议,这是避免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能的纠纷和矛盾。 弃婴什么的不存在这个问题。
有了协议,国家就认了。公证凭你们自愿。但是一方要办一方不办的,就规定都要办。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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