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对方不按照协议规定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我和丈夫2007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前我们双方都在同一家单位上班,所住的房子是单位在2000年时的集资房,是双方共同财产,房产证是有双方单位统一办理的且保存在双方的单位,房产证产权人是男方。离婚时协议将房子产权归我所有,继承人是我们的儿子。协议中规定在离婚后3各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今他已另有人家,还有别人的孩子,但至今他不愿办理我们原来的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他害怕我再结婚,不愿意让这个房子居住他人,我觉得他有些过分,我至今一个人,况且孩子今年高二,和我一起生活,他在经济上、生活上从不管孩子,生活费一分钱也不给。当时协议时考虑不当,他不答应给孩子生活费、今后成长的一切费用,我当时没办法就在协议上签字了,生活费也就罢了,可房子过户的事他就是不办,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告诉我,谢谢!
咨询者: 甘肃  [咨询时间:2010-12-13-状态:未解决]
李颖律师的解答:

1. 你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协议,协助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你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孩子抚养费。这个是不受协议约定限制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A.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参见《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B.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
C.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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