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分居期间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人所有,收入相差大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房子如取得产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男方有过错,可适当少分。 如未取得完全产权,离婚时不分所有权,只分割使用权。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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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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