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现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是否支付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未婚生子,现女方抚养孩子,男方希望抚养孩子至18岁且同意不要女方一分钱抚养费且允许女方探望,但协商努力8年仍未取得女方同意。请问男方是否需要补偿支付前8年抚养费及未来10年的抚养费?请问这种未婚生育情况能否适用新婚姻法?是否需要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另外,如果女方坚持不起诉索要抚养费,男方可否主动起诉索要孩子,并支付抚养费?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1-06-状态:未解决]
李颖律师的解答:

1. 对抚养权有争议,不是不给抚养费的理由。未来十年要给,数额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以前的如对方追讨,也要支付,但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 男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3. 如果已经上了户口,社会抚养费就等计划生育部门处理了再交吧。
4. 尚未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涉及到这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段)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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