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

我是06年8月20号左右进入我现在的工作单位任教的,一直到07年的3月30号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到08年的1月31号到期,之后一直留在该单位上班,但是合同是08年的8月1号才开始签的第二次合同到10年的7月31号到期,也就是马上就要到期了,现在学校要求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赔付问题。主要是想问没有签订的那段时间会不会按照双倍的工资赔付给我们。谢谢资深律师的解答。
补充提问:
现在还要求单位赔付,会不会有劳动时效的问题。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0-07-05-状态:未解决]
孙红斌律师的解答:

06.8.20-07.3.30以及08.1.31-08.8.1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该主张不会被支持;如果要解除合同,单位应支付06-10年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一个月。

我咨询孙红斌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濮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治安管理 私人律师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红斌律师 > 孙红斌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