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
我是06年8月20号左右进入我现在的工作单位任教的,一直到07年的3月30号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到08年的1月31号到期,之后一直留在该单位上班,但是合同是08年的8月1号才开始签的第二次合同到10年的7月31号到期,也就是马上就要到期了,现在学校要求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赔付问题。主要是想问没有签订的那段时间会不会按照双倍的工资赔付给我们。谢谢资深律师的解答。
补充提问:
现在还要求单位赔付,会不会有劳动时效的问题。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0-07-05-状态:未解决]
孙红斌律师的解答:
06.8.20-07.3.30以及08.1.31-08.8.1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该主张不会被支持;如果要解除合同,单位应支付06-10年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