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我家93年落户青岛胶州,当时胶州一个办事处规划了一块地建立了钢材市场,我家作为他们的招商业户买了一块地,花了7000块,交的是土地征用费(收据也开的是土地征用费),当时承诺给办理土地证,可是由于这块地比较偏僻等原因,钢材市场没有发展起来,也没有给我们办理土地证,最后只跟我们签了一个租赁合同,使用期限是45年,现在还有28年的使用权。2000年的时候办事处把这块地,连同我家买的这块地卖给了潍坊一家企业,但是由于赔偿金额太少,我家没有搬,现在市里要三河治理,这块地要拆迁,由于我家没有房产证,所以就当无证房处理每平方米赔偿400元(有证房4000),可是我家跟无证房又不完全一样,我们还有土地租赁权,这样办事处就给我们赔偿一部分,可是双方加起来才赔偿不到10万,这块地周围的楼价都已经4000多了(房子我们一直是居住用,合同上写明可以盖房,这块地属性不是商业用地)。办事处说如果我们不搬就申请市里强制拆迁。请问我们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我们有权利要求更合适的赔偿吗?市里有权利给我们强制拆迁吗?谢谢了。
补充提问:
8月20日上午,办事处只找我家邻居(和我家情况一样,我们两家当年一起被忽悠落户)说了一下补偿情况(没有叫我家人去,也没有见到补偿协议),下午办事处城管的就送去了强制拆迁通知书,要求我们8月29日搬迁,否则就强制拆迁。请问他们的行为是否合理,有什么违法之处,我们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益。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8-20-状态:已解决]
黄胜军律师的解答:

你有权要求按照有房产证的房子赔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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