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规定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月工资1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各项社会保险交纳均以1100元的工资基数交纳的。已工作10个月。现我想辞职,请问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工作期间的那些加班费和少交的社会保险费;2、如果公司以签有合同为由不给加班费,我是否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0-07-07-状态:未解决]
石真伟律师的解答:
1、各地的做法不一,要看你们当地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2、如果按照你们当地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确定少发,你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