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规定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月工资1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各项社会保险交纳均以1100元的工资基数交纳的。已工作10个月。现我想辞职,请问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工作期间的那些加班费和少交的社会保险费;2、如果公司以签有合同为由不给加班费,我是否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0-07-07-状态:未解决]
石真伟律师的解答:

1、各地的做法不一,要看你们当地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2、如果按照你们当地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确定少发,你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

我咨询石真伟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医疗事故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石真伟律师 > 石真伟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