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2010.9.20因在家中摔倒,撞碎玻璃刺伤左手臂,后于青岛市解放军401医院进行臂手术,手术过程清理玻璃碎片和进行作品缝合。
2011.2月本人感觉伤口处仍有痛感,用手摸后发现一块硬物,一碰即发生压迫性刺痛。后怀疑为玻璃碎片。后来3月份去青岛海慈医院检查,大夫的判断是,拍x片应该看不出来,用手摸及经验判断疑为玻璃,后建议我回401医院复诊。401医院外科门诊同样认为玻璃不吃光,拍玻璃未必能看出来,也是经验判断为玻璃。

现在我考虑的处理方式:
a.先做检查,再治疗。现在不清楚CT方式是否有效,除了CT外是否还有其他有效方式。

b.直接做手术。手术取出为玻璃或因医疗责任造成问题的由医院承担相关责任;如果不是玻璃或医疗责任造成的问题,则由我个人承担。



如果是医院责任我的要求如下。

1.手术费及相关医疗费用全免。

2.交通费:x元=公交车*n

3.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青岛2010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98元/365天*14天(术后至拆线时间)=958.827元

4.误工费:青岛市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49元(本人无固定收入)/365天*16天(14天术后至拆线时间+2天到海慈医院与401医院的时间)=1251.463元

5.住宿费=z元

6.医疗事故赔偿费用:y元=?

共计:x元+958.827+1251.463+y元+z元=2210.29元+x元+y元+z元



我想请教的问题

处理方式我是按a还是b

如果和先和医院谈,我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

我是青岛本市居民,房产在本市,那住宿费是否应该包括?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怎么算?这个我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

谢谢指教!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4-01-状态:未解决]
梁英纳律师的解答:

医疗事故赔偿案专业性很强,比较繁复,建立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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