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县牙屯堡天坪村群众械斗案(2011年7月21日释放)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进言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聚众斗殴罪”的刑法理论,参考了不少司法判例,认真分析了案件材料。根据法律规定,我现在发表以下意见:
一、两方聚众斗殴仅追究一方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刑法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难以服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感到遗憾的是,我们通过查看本案案件材料发现,公安机关一开始侦查就仅仅围绕二、三、五组村参加打架的村民进行调查取证,对四组的参加者为什么不追究?
如果是按照“聚众斗殴罪”来立案,“聚众”的目的是为了“斗殴”,表现形式是双方厮打,那么自然要追究双方参入打斗人的责任。从案件证据的侦查方向来看,其目的就是专门追究二、三、五组的人,不查四组的人,说明案件开始就颠倒是非,不分清到底那一方先侵犯对方的权利?这样的查案,怎么能够说服群众?
不可否认,四组有重伤员,但是二、三、五组的人也有多人在打斗中受伤了,但是本案既然罪名是“聚众斗殴”,该罪名是行为犯,按照该罪名,按照行为犯追究责任,为什么把四组的参加打斗人员绳之以法?
显然,本案背离了刑法理论,认为“聚众斗殴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殊不知,按此推理得出来的结论———两方打架,打赢方抓住,打输方的没事,这难道不是在鼓励“聚众斗殴”吗?
本律师认为,正确的观点应当是,“无论谁打群架都要被抓,不论输赢。”,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刑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被告人杨进言在本案中并没有说过“要打死李时灿”这样的语言,本案案件事实不清。
首先,被告人杨进言在本案中并没有说过“要打死李时灿”的话,而是规劝他作为四组的组长,应该管好该组村民。
其次,根据四组村民李文满的证词(侦查84页)“这时李儒辉就在人群中喊:就是李时灿组织的,我们过去打死他去”,从这一点来证明,不是杨进言说的。
在证人证言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被告人杨进言对该部分事实否认,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杨进言说过“要打死李时灿”的话。
再者,我们要从整个案件分析案件起因,案件的导火索是因为四组的村民去无理阻拦二、三、五组村民造林,侵犯二、三、五组村民的合法权利。植树造林本是我们国家一直提倡和并进行奖励的良好生产活动,而四组村民却进行横加阻扰,无端破坏,在此情况下,当然会引起群众的公愤,自然会发出正义的呼声,这就是群众的力量。
三、本案中李珍亮受伤不是被告人杨进言所为,杨进言不应承担责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李苏己受伤。
1、李珍亮的笔录(侦查76页):我看见他们要冲过桥。。。。我赶紧找来一根2米长的木棍,我拦在路中间。。。。我就晕到了。。。
从他本人的陈述来看,李珍亮被打的原因是因为他自己拿了木棒参入了斗殴,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 如果李珍亮不参入的话,天坪村二、三、五组的人不是疯子,不可能去打他;而二、三、五组的人也有多人受伤了,也印证了这一点。
2、李珍亮本组的证人李元三笔录(侦查81页),也说不清楚李珍亮是被谁打的。
3、李珍亮被打时,杨进言还在对河和村书记在一起,不在打架现场。
对于李珍亮受伤,在此表示惋惜的同时,对双方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从客观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杨进言并没有殴打李珍亮,李珍亮受伤不能由杨进言承担责任。
4、对于李苏己受伤是在他们夫妻在殴打杨进言时,手无寸铁的杨进言在夺取李苏己的木棒,李苏己被摔到在地造成,况且本案缺乏李苏己法医鉴定,亦不能在科学上解释说明李苏己有无受伤。
四、司法实践对“山林纠纷”引发的群众斗殴事件,因当事人不具备流氓犯罪的动机,故不按照“聚众斗殴罪”处理。
“聚众斗殴罪”的来源的是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定义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其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本案打架地点发生在农村的寨子,显然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从犯罪动机上分析,“聚众斗殴罪”需要的是具有典型的“流氓动机”,而不是把多人参与的打架、殴斗行为都简单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对事出有因,或出于习俗冲突、民事纠纷等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原则上不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修正案的立法本意,是防止聚众斗殴罪成为新的口袋罪。
从犯罪主体方面分析,被告人杨进言是普通村民,一直遵纪守法,上有老下有小,天天在家勤恳劳动,在村里既不是领导,也不是党员,在村寨说话没有任何号召力,不具备组织、策划、纠集、指挥的能力,也不是社会流氓,身份不符“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
审判长、审判员,由于天坪四组村民侵犯二、三、五组植树造林活动,并散发挑衅的语言而引起群众自发的维权活动, 双方群众因山林纠纷进行械斗,均缺乏冷静;四组村民过错表现在起因上非常明显;二、三、五组村民表现为在打斗中下手过重;但是双方打斗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山林的权属问题,双方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流氓犯罪动机,故本案双方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换句话说,如果杨进言构成聚众斗殴罪,那么四组参加打斗的人也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杨进言不是双方械斗组织者和策划指挥者,也没有散布过“要打死李时灿”的言论,他在本案中并没有殴打过谁,仅仅是受到李满开和李苏己的殴打情况下,手无寸铁的杨进言夺取了李苏己木棒进行还击,还击没有对这两人造成伤害,正当防卫并没有超出必要的范围,因此,我们得出唯一结论------杨进言是无罪的。
为了保证山林权属主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宣告杨进言无罪。
谢谢!
辩护人 刘子龙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