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9 09:11:4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科学运用法律武器 鼎力帮助弱势群体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刘子龙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能够在此和大家一起交流律师的执业心得,我无比激动,感觉自己以后肩头的担子更重了。虽然我过去从事的也是法律工作,但我是2007年开始执业的 ,在律师界实际上是一名新兵。身份的转变,在执业的开始并不习惯,对各类案件的处理并不能做到得心应手。执业五年来,我办理各类案件二百多件,对我感触最深的,是为弱势群体的维权;因为处于弱势,迫使维权律师在办案工程中更需要对案件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智慧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时间有限,我简单地和大家交流交流我办理的几个为弱势群体的案件。
一、李上国与怀化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2007年9月,沅陵农民李兴伟在沅陵某公司在下晚班后,无执照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发生车祸死亡,其家属向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以其“无证驾驶违反法律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2003年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第十六条(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死者的父亲李上国拿着资料到所里咨询,没有律师愿意接这个案件,所有在场同事的观点都认为“无执照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劳动局的观点并没有错误。看着李上国无助的眼神,我感觉到了当事人的无奈。。。这时,只有律师才能帮他啊。。。接过他的材料,我对他说我尽力帮助你,你等我电话。。。我认真查看材料之后,我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有处罚条文,无执照驾驶行为显然属于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说,违反交通管理和违反治安管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能划等于号。
案件的软肋被我找到后,我们马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和我预测的一样,法院一、二审均支持了我们的请求,撤消劳动局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题外话)当然按照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起诉就有点悬了,现在的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
二、 韦一玲与怀化铁路医院劳动争议案
2007年12月,怀化铁路医院护士韦一玲等近30名护士找到我,因为他们在该医院工作多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随着媒体对即将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宣传,大家想讨个说法。按照规定,我可以按照人数收取律师费,我考虑到他们仅仅800元一个月的工资,决定就帮助一名护士代理,没有参加诉讼的其他护士们的问题自然会同时得到解决。
为此,我特意将这个案件安排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马上提起劳动仲裁,成为怀化市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第一案。案件结果比较满意,韦一玲胜诉,医院领导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从此怀化铁路医院所有临时工不再是“临时工”了,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通过这个“以点带面”,达到了“办理一案、解决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蒋秀高与淘宝网、吴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死者蒋茂兵系怀化二医院靖州分院的医生。2007 年7月,颇爱在网上购物的蒋茂兵看中一款由中山市安特电子厂生产的“电子捕鱼机”。没几天,蒋茂兵在靖州县江东乡河边在使用“电子捕鱼机”时被电击死亡。
蒋秀高在靖州聘请了两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中山市安特电子厂根本就在工商局没有登记,是家地下工厂,案件已经进入死胡同,只能撤诉。在撤诉后半年左右,我在出差的火车上遇见蒋秀高,听说我是律师,他说出来儿子的遭遇,想到一个普通农民含辛茹苦培养一名大学生,参加工作不到3年就这样走了,竟然找不到来买单的主,我一定要帮助他讨个公道。
通过研究案情,我亲历事故现场思考案件突破口,最后决定采取“敲山震虎”的方法,起诉淘宝网,拉开“网络侵犯生命权第一案”的序幕。我们坚持认为“电子捕鱼机”虽然不是淘宝网生产和销售,但淘宝网是“电子捕鱼机”的广告管理者;此举果然奏效,淘宝网公司本身就有近30名律师,马上派一名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参加诉讼,并将“电子捕鱼机”的卖方吴用(广西人,在中山打工)的身份资料提供给法庭,申请追加吴用为被告。该案在靖州法院判决后,一审不到庭的卖方吴用奇迹般地在二审时上诉了,最后在中院的调解当庭兑现。该案能够在死胡同里“峰回路转”,需要的是“天时、地利、人和”,其中的“人和”主要的靠的是“转个弯”的诉讼技巧。当然,这个“转弯”的诉讼方法,我在“方荣忠与黄小平债务纠纷”一案也采用过,因为今天交流的是“关注民生、帮助弱势群体”的案件,就不介绍了。
四、汤才团与中铁二十五局工伤赔偿纠纷案
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我越来越感觉到,律师不能以做收费案件为目的,一名成功的律师必然不能仅仅在经济上和业务量上成功,更应该关注民生,申张正义。
今年以来,我主动与怀化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要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现在已经办理5件。汤才团与中铁二十五局工伤赔偿纠纷案,影响较大。
2007年,汤才团来到湖南怀化修路。几年来,日子过得并不宽裕,但也能维持温饱。
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3月27日下午4时许,汤才团在怀化市区湖天北路公路穿过铁路工程的铁路桥下施工,正在搬运工地建筑材料时,突然一辆小车疾驰而过,将汤才团撞飞三米多远,后脑重重着地,脚手抽搐几下,不醒人事。随后,汤才团被送进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汤才团广泛性脑挫裂伤,急性脑肿胀,脑疝(脑疝伤者十有九死)、左枕、左额下血肿,患者成为植物人,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汤才团委托律师将建设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五局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中铁二十五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铁二十五局不服,认为其与怀化市机械化施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由,而汤才团是怀化市机械化施工公司的员工,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5日一审判决认定,中铁二十五局与怀化市机械化施工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汤才团属于怀化市机械化施工公司的招收的员工,中铁二十五局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怀化市湖天北路改造工程,是实现怀化市为打造“湘、桂、黔、渝、鄂五省(市、区)边区的中心城市;功能完善、山水生态、文明和谐的现代宜居城市。”的重要民生工程。作为农民工进城务工受到工伤,其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这样才有利于更好地搞好城市建设,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怀化市机械化施工公司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现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让“空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不利于劳动者。劳动者在对市民生工程中受到伤害,得不到任何赔偿,势必会引起上访。
接受指派后,我放下手中其他案件,连夜研究案件材料,发现本案疑点重重。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在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劳动合同必须终止。
2、既然对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企业被吊销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后,要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怀化市机械化施工公司在被吊销执照后,何来的招收新员工之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活动仅限清算和诉讼活动,而不是仍然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所以在法律上根本就都找不到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依据。
案件上诉后,经过法庭唇枪舌战,僵持不下。2011年6月1日,双方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中铁二十五局赔偿汤才团40万元。该上诉案最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使双方握手言和而息诉,对我市“法律服务六深入,促进和谐保稳定”作出一定的贡献。
各位领导、同志们,由于时间关系,作为律师代表,在此我只能和大家交流我刚才介绍的案件。“律师”听起来是一个十分“光鲜”的职业,事实上众所都知,在“法律人 ”里面,律师本身就是弱势的,律师没有任何裁判权,律师只能靠自己的知识说服裁判者,律师的说服需要的是知识、经验和超然的智慧;律师的智慧靠不断的生活积累和案件败诉的磨练。有人问我,你败诉过吗?我说有,但是我从来没有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败诉过!为了弱势群体的权益斗争我一直坚信,乌云只能暂时遮住阳光,朗朗晴天我们等得到!
弱势群体永远处于社会最底层,他们没有地位、没有社会关系、没有金钱、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我们身上,为弱势群体的维权任重道远,维权路上荆棘密布,只要我们有必胜的信心,科学运用法律武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够得到保障!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