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休假——关于病假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2-10-13 16:47:47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法[1999]39号

关于病假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

  天津丰津汽车传动部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工资支付的请示函收悉,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答复如下: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病假不超过一个月的职工,其工资应按工作期和医疗期分段折算为日工资按日支付。其中,病休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即: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日病假工资乘以休假天数;工作期间享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即:日工资标准乘以工作天数。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法[1998]37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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