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与见习期、学徒期的区别

时间:2012-10-13 16:52:54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塘沽劳动争议律师“试用期”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员工关系管理中,试用期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试用期内的特别规则,包括员工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离职,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合同、工资可以低于正式工资等。
       “学徒期”和“见习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严格来讲并不是法律概念,没有法律上的实质意义。学徒期是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三、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见习期则是针对新分配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制度(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学徒期、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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