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如何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2-10-13 17:14:14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
(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应对策略: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注意,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实践中很多企业可能会滥用该条。
3.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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