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试用期间的“录用条件”

时间:2012-10-13 17:22:13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要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处试用期的员工,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以此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一份完备的录用条件能够有效减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那么录用条件到底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呢,我们总结了一下,一般包含如下内容:劳动者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学历学位、外语水平、身体状况、工作经历、业务或技术水平、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内容,并且要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的要求做到具体明却,千万不能只写一条“符合岗位要求”
    用人单位制定好录用条件后,应当事先向求职者公示“录用条件”,这一步很重要,如出现纠纷时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已经知道或了解了本岗位的录用条件,公示的方法很多,具体有以下几种供用人单位使用:
1、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但要将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媒介的原件。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已经知道了录用条件
3、如在签订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通过发送“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5、在岗位说明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岗位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这样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执业机构: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天津 塘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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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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