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律师咨询 妻子能够向“小三”索赔吗?

时间:2013-02-19 23:03:11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案例

      谭某(女)与高某(男)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很好。2006年8月,高某的公司招聘钱某(女)为办公室主任,协助其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此后,高某对谭某逐渐冷淡,且经常不回家。2008年元月,谭某到高某公司听到有人议论,并叫钱某为老板娘,谭某这时才明白,丈夫和钱某产生了婚外恋,并在外同居。谭某为了顾及孩子感受,做了许多努力,企图挽回婚姻,但都无济于事。2008年10月,谭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高某起诉要求与她离婚。谭某认为是第三者钱某的不道德行为导致自己面临婚姻破裂,遂向钱某提出赔偿,她的要求能实现吗?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钱某是第三者,但她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我国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谭某在离婚诉讼中只能向过错方即高某要求赔偿损害,而不能向第三者钱某要求赔偿。

天津市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 咨询电话:13802001907

执业机构: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天津 塘沽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赵治国律师 > 赵治国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