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调岗 应遵守“三规则”

时间:2016-06-16 11:05:23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案例一

  员工无法胜任岗位 单位要举证

  某外企人力资源主管李某最近很是头疼,原因来自于单位一位“90后”的程序员小康,由于小康年龄较小沉迷于网络游戏,已经连续好几个月都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单位领导对小康的表现很不满意,同事对此也议论纷纷。春节以后,人力资源部认为这位程序员无法胜任工作,决定把他调整到非一线岗位。没想到,对于李某提出的调岗要求,小康表现得很强硬,声称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李某很头疼,他疑惑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是否能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对其调岗?

  律师分析: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调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签订或变更合同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对调岗的“充分合理性”进行举证。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企业因素,即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证据、调岗调薪的制度等;二是劳动者因素,即员工身体状况的证据、工作表现的证据、工作业绩的证据,与本岗位要求不符合的证据、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证据、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证据等。

  案例二

  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调岗” 也不能单方调岗

  春节以后,去年新入职的大学生小陆返回单位工作,可是,单位却因为经营方向实行重大调整而决定把小陆调到其他岗位,而这个岗位的收入比之前的岗位收入低很多。小陆不愿接受单位的调岗安排。但是人力资源经理却告诉小陆,当初小陆在入职时和单位签订的合同里面,就明确写了 “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当时小陆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而是接受安排开始上班,说明小陆是认可合同内容的,既然双方有约定,小陆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单位的安排。为此小陆与单位产生了分歧。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条款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单方调岗,在调整岗位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三个规则。首先,遵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其次,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胜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最后,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执业机构: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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