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问题

我出租了一套房子 租赁费1300/月 一年一交 现在只租了2个月,因为家庭情况不得已要卖房子,但是几经跟租户商量谈不妥,当初合同里没定违约金的事 现在租户说了走可以但要赔他两万违约金,实在是没办法接受,如果现在我非得要停止租赁合同 上诉可以吗?自愿承担合理的违约金
补充提问:
如果能够上诉 胜诉几率大吗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07-12-状态:未解决]
王颖律师的解答: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违约金属于合同约定内容,如果行为虽违约,但合同未规定该违约行为应承担之违约金,则即使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但依照《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相应的损失。简言之,如果您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如果您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可据实要求损失,但不无权向您主张2万元的违约金。
其次,关于您是否能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问题,您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是需要提示您的是,如果您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即您所谓的“不得已”不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理由),而同时对方又不同意解除合同而是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则您存在较大败诉风险。此时即并非您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的问题,而是您无法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基于上述,建议您与承租方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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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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